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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設研考、公關、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七科及診療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研究發展、出國報告及綜合業務視察等事項。
二、新聞宣導、國會聯縏、參觀接待、慶典及睦鄰活動等公共關係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文書保密及機關首長交接等事項。
四、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五、辦公處所、宿(眷)舍之營繕、維護與使用管理,以及事物用品採購、車輛管理等事項。
六、財物、勞務之採購、變賣事項。
七、營業稅申報、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八、財產、房地之登記、管理及投保事項。
九、診療業務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掌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