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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港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管理損害處理、港區危險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項。
二、港區水域工程許可證之核轉及物資、沉船打撈作業申請之核准事項。
三、港區災害事故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港灣通報及船岸通訊事項。
五、氣象、海象及水文資料接收傳送事項。
六、船席指定、調配管理及違規事故處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港務業務應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一人,由經指派擔任業務之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