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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改善計畫擬訂、管理執行及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擬定方案事項。
二、公路改善工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事項。
三、公路改善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定、執行、檢驗及處理事項。
四、公路改善工程環評案件之辦理及其承諾事項與環境監測追蹤考核事項
。
五、公路改善工程之植栽、標誌、標線、路燈、號誌等交通工程與交通安
全設施之設置與維護事項。
六、公路改善工程路燈、行人陸橋、地下道之設置與維護事項。
七、公路改善工程景觀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事項。
八、公路災害搶修及修復事項。
九、公路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事項。
十、公路路面挖掘 (含橋梁管線附掛) 之申請、管理及修復事項。
十一、公路交通量調查與統計事項。
十二、公路工程設施總清查 (含公路普查) 事項。
十三、超尺度、超重車輛通行,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
行駛路線案件申請會審事項。
十四、橋梁隧道安全檢查及維護事項。
十五、電臺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