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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本局暨所屬機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預算員額之擬議事項。
(二) 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 人事機構設置之擬議及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四) 任免、遷調、動態、銓審及級俸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 升資考試及升資甄審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 公務人力規劃及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八) 服務證及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九) 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 人事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擬辦事項。
(二) 考成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公務人員表揚、請頒獎章案件之彙辦事項。
(四) 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值日之排定與費用擬辦事項。
(六) 待遇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 各項補 (互) 助費及獎金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 文康活動及福利之籌辦事項。
(九) 公、健保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 退休、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一) 績效獎金之辦理事項。
(十二)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