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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國際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辦公處所稱秘書
室,職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陳轉及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密件之簽收、登記、轉陳、分發事項。
三、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局長、副局長函電之登記、分辦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五、電信規章及有關各種參考法規之蒐集、整理、保管事項。
六、業務規章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之會核事項。
七、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就國家賠償法發生賠償責任之研辦、會核事項。
八、局務會議之紀錄、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局務會議:「局長綜合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