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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三)研擬年度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四)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五)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六)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業務。
(九)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一)機場商店之管理及督導。
(十二)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十三)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十四)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
(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招待。
(十九)物品設備之採購、供應及維護。
(二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二)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三)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四)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五)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六)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七)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八)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九)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十二)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三)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四)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