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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分別設下列各組室:
一、特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貨運組、企劃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二、甲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企劃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三、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四、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
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室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