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供應組職掌如下:
一、財物採購及非營繕工程之勞務採購(以下簡稱採購)作業程序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二、採購案件之辦理及爭議與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本局所屬機關採購案件之督導、審核、考評及授權建議事項。
四、市場現況及商情資料蒐集事項。
五、開標、訂約、履約之督導、核驗及報關提運事項。
六、本局暨所屬機關招標事宜資訊化之督導與推行。
七、本局暨所屬機關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管理、督導事項。
八、本局所屬機關庫儲器材管理作業之督導事項。
九、本局暨所屬機關財產查核事項。
十、本局財產管理委員會相關業務辦理事項。
十一、民用航空器材專供服務、維修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免稅進口簽審、核轉及管理事項。
十二、免稅進口航材流用查核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