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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法
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以各科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科室主管人員負
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股股長
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科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