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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本區預算執行之監督、分析、報告事項。
三、本區帳目之登記、彙總暨會計財務報表之編製、分析、報告事項。
四、有關收支憑單、記帳憑證之編製、核簽事項。
五、本局庫存現金、票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事項。
六、本局營業單位週轉金、票券之查核事項。
七、本局所屬會計帳表憑證之複核事項。
八、本區資金營運、票款調撥之監督、分析、報告事項。
九、本區財務收支稽核、債權債務帳目之整理登記、檢查、核議事項。
十、本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十一、本區財產之保養、檢修、報廢、換新之會核及財產增減移動單據之
核轉事項。
十二、本區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三、本區統計資料之蒐集、編纂、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四、本區成本調查之督導及聯繫事項。
十五、本區各級會計統計人員任免、考成及獎懲之會核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本區會計財務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