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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總稽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稽核、副稽核辦理各級郵政機構郵
政儲金、劃撥、匯兌 (包括儲匯代理業務,以下同) 、簡易人壽保險 (以
下簡稱壽險) 等業務及帳務、財務以及各該項業務電腦化作業之稽核事項
,其辦公處稱總稽核室,職掌如左:
一、稽核工作之規劃及研究考核事項。
二、督導全體稽核人員查核各級郵政機構之儲金、劃撥、匯兌、壽險等業
務及帳務、財務事項。
三、督導稽核人員查核各級郵政機構相關業務電腦化作業之管理安全控制
與績效評估等事項。
四、查視報告書之核轉事項。
五、輔導各級郵政機構推展儲金、劃撥、匯兌及壽險等業務並提供改進意
見事項。
六、溝通上下意見,並將各局儲匯人員品德操守及生活狀況等特殊資料適
時向上級反映,建請調整工作事項。
七、稽核人員行程審核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