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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局各層人員處理授權事務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法
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中心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相關處室中心主管
人員負責或科長、秘書負責。
三、引用法律規章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長秘
書負責,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中心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票款及財物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關係重
大者,其他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課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