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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視察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視察、副視察、稽核、副稽核及
各區管理局視察人員負責查視郵政各級機構。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職掌
如左:
一、財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查核事項。
三、儲金、劃撥、匯兌、壽險業務之查核事項。
四、人事管理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六、郵件運輸之查核事項。
七、房地產業、器材設備、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核事項。
八、郵政車船、載運郵件及其工作人員之查核事項。
九、各項專案之查辦事項。
十、視察人員之甄選、訓練事項。
十一、私運郵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二、郵件夾寄違禁品之協助查緝及處理事項。
十三、郵件遺失損毀之處理事項。
十四、各單位與外界接洽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視察及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