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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