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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港務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