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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機務處為辦理動力車及客貨車之檢車保養及動力車之駕駛、檢查、保
養等事項得設下列各段:
一、七堵、台北、彰化、高雄、花蓮機務段、板橋、新竹、台中、嘉義、
宜蘭、台東機務分段,機務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註所
、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七堵、台北、彰化、高雄檢車段,新竹、嘉義、高雄港檢車分段,檢
車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註所、勞工安全衛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