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北、高雄機廠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花蓮機廠設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