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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台,分別掌理港灣
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
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
、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受
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
事項。
五、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員工
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