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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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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三 │ │
├─────┼────┼───────────────────┤
│課長 │二 │ │
├─────┼────┼───────────────────┤
│秘書 │一 │ │
├─────┼────┼───────────────────┤
│正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四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二九 │總務室主任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
│ │ │一人,倉庫主任二一人,穀倉主任二人,貨│
│ │ │櫃場主任二人,機具所主任一人,旅客服務│
│ │ │所主任一人。 │
├─────┼────┼───────────────────┤
│副主任 │二五 (一│倉庫副主任二一人,穀倉副主任二人,貨櫃│
│ │) │場副主任二人,機具所副主任一人兼任,由│
│ │ │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站長 │二 │調派站。 │
├─────┼────┼───────────────────┤
│股長 │七 (二) │機具所股長二人兼任,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
│ │ │任。 │
├─────┼────┼───────────────────┤
│稽查 │四 │ │
├─────┼────┼───────────────────┤
│幫工程司 │五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衛生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二 (一五│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
│生管理員 │) │格人員兼任。 │
├─────┼────┼───────────────────┤
│倉庫管理員│一三三 │ │
├─────┼────┼───────────────────┤
│工務員 │八 │ │
├─────┼────┼───────────────────┤
│課員 │一六 │以上為員跨高級人員。 │
├─┬───┼────┼───────────────────┤
│佐│業務類│一三七 │倉庫副管理員一二六人、辦事員十一人。 │
│跨├───┼────┼───────────────────┤
│員│技術類│七 │繪圖員二人、監工員五人。 │
│級│ │ │ │
├─┼───┼────┼───────────────────┤
│佐│業務類│一八 │書記一八人。 │
│級│ │ │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三一 │各類領班、副領班三一人。 │
│級│ │ │ │
├─┼───┼────┼───────────────────┤
│士│業務類│三五三 │業務工三五三人。 │
│級├───┼────┼───────────────────┤
│ │技術類│二四一 │技術工二四一人。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二 │ │
│ ├───┼────┼───────────────────┤
│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二 │ │
├─┴───┼────┼───────────────────┤
│合 計│一○四五│ │
│ │ (一八)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 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會計室現職雇員一人、人事室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
│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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