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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四人、組長五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五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
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
師兼任) ,課長三十二人 (內工務組屬下三課,機務組屬下機具、船機課
課長均由各級工程司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兩課長由技正兼任、資
訊室課長三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課長二人兼任) ,秘書二人、專
員三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技正八人、高
級分析師一人,並置診療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件庫主任、股長 (
兼任) 、信號台台長、測量隊隊長 (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
司、工務員、技士、清潔隊隊長、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監工員、技佐、辦事員、藥劑員
、護士、管理員、急救員 (僱用) 、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船機領班、副
駕駛、副司機、起重機司機、小船駕駛、水手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