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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