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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