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董
事應有五分之一專家代表。
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交通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得分別當
選為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