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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
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交
通部定之。
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認購額度,
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認購。
本公司於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
公司員工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