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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前條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曾任不定期僱用年資及工職年
資,於民營化日前六個月應予換敘薪級;其辦法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