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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專業知識,以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者

二、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
屬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就該評議案件與當事人
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於該評議案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者。
六、於該評議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