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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電信總局報請交通部轉陳行政院
暫停其執行職務或予以解聘之:
一、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迴避者。
三、執行職務偏頗,有失公正立場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判刑確定者,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