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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失事與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鑑定及調查報
告與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必
要之調查行為。
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四、與世界各國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機關委託本會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
六、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本會設飛航安全組、失事調查組,辦理前項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