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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