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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