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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郵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分設基地軍郵局、隨軍軍郵局及軍郵轉運站。
基地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管理員一人至二人,局員十人至十四人,郵務士、差十六人至二十人。
隨軍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局員二人至四人,郵務士、差二人至七人。
軍郵轉運站設於機場、港口及交通衝要地點,置站長一人,郵運聯絡員一人至三人,郵務士、差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