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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郵總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於戰區內分設軍郵管理處,管理指揮指定區域內軍郵業務。
軍郵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視察員一人至三人,助理視察員一人至三人,科長二人至三人,管理員一人至三人,科員一人至三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郵務士、差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