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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由民用航空局會同空軍總司令部組成之,其組織如左: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組組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空軍
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組長擔任。
二、委員九人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 民用航空局企劃組組長。
(二) 民用航空局助航組組長。
(三)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總台長。
(四)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副總台長。
(五) 民用航空局技術人員訓練所所長。
(六) 民用航空局航管組副組長。
(七) 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主管航管業務副組長。
(八) 空軍作戰司令部通信航管聯隊主管航管業務副聯隊長。
(九) 空軍作戰司令部通信航管聯隊航管組組長。
三、執行秘書二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組及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各遴
派一人擔任之。
四、修編員十五人,由民用航空局選派十人空軍總司令部選派五人擔任之
。
五、臨時雇員三人如左:
(一) 航圖繪製員一人。
(二) 中文打字員一人。
(三) 英文打字員一人。
六、本會人員除臨時雇員外,其餘均係兼職。
七、本會組織系統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