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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甲種航空站得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維護組。
三、航務組。
四、貨運組。
五、企劃組。
六、總務組。
前項貨運組之設置,除中正國際航空站外,其餘各站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始得設置。
乙種航空站設左列各組:
一、航務組。
二、業務組。
三、總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