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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一等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專員二人至四人,股長三人至七人,
管理員八人至十四人,佐理員二十人至四十人,郵務工作員七十六人至一
百二十六人,儲匯工作員六十人至九十八人。
一等郵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
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