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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郵人員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規定,辦理任職或聘僱,其一切待遇仍由交通部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