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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
一、函件:不逾一公斤。
二、包裹:不逾五公斤。
三、匯兌:以國內普通匯票為限。
前項各類業務之處理手續,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郵政規章之規定。郵政總局並得隨時按照實際需要,會商各軍郵機構之配屬部隊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