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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如為法人者,其名稱○○○○○。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六、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一、簽訂契約之日期及立遺囑之日期。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