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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6 條
雙方當事人之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者
,應向該直轄市或縣 (市)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雙方當事人之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者
,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 (居) 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