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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
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