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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
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