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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並得按事實需要設置明細分類帳簿。
財團法人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記錄,視為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