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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