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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業者保有之個人資料儲存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體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設備或媒體之特性及使用環境,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二、對儲存設備或媒體,訂定適當之保管及管理權限。
三、針對存放儲存設備或媒體之環境,實施適當之門禁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