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間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填具附件三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改註。
前項補發之證書有效期間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