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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試樣、食品及人員生化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六百元。
二、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三、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四、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二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二百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二百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二百元。
五、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二千三百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一百元。
六、測試報告出具:
(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二十元。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三百三十元。
七、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