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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材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達主管機關公告納管範圍,其建材表面○.一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每小時超過○.二微西弗者(不含背景值),應實施活度濃度分析;其活度濃度指數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一規定。
前項指數超過附表一規定者,採個案審查方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