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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
一、圍阻體大氣。
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
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
四、廠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