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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核子燃料貯存、吊運與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含有放射性物質系統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有適當之安全性:
一、能對安全重要之組件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
二、適當之輻射防護屏蔽。
三、適當之圍阻、包封及過濾功能。
四、可靠且可測試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之移除能力。
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核子燃料貯存之冷卻水不會大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