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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穿越一次圍阻體且屬於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每一管路,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設置圍阻體隔離閥:
一、圍阻體內側及外側各設置一閉鎖隔離閥。
二、圍阻體內側設置一自動隔離閥,圍阻體外側設置一閉鎖隔離閥。
三、圍阻體內側設置一閉鎖隔離閥,圍阻體外側設置一自動隔離閥(逆止閥不得作為圍阻體外側自動隔離閥)。
四、圍阻體內側及外側各設置一自動隔離閥(逆止閥不得作為圍阻體外側自動隔離閥)。
設置於圍阻體外側之隔離閥,其位置應儘可能靠近圍阻體。自動隔離閥失去動力時,應停留於較具安全之閥位。
對於穿越一次圍阻體壓力邊界之特定小管路(例如儀用管路),可採其他方式佐證其安全性,不受第一項之限制。